日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公安部聯合下發了《關於加強涉嫌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犯罪案件查處銜接工作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通知》提出,要切實有效發揮刑法打擊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犯罪行為的作用。
  勞動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尚存問題
  近幾年,受多種因素影響,一些用人單位拖欠勞動者勞動報酬的問題時有發生。人社部數據顯示,僅2014年前三季度,各地勞動保障監察機構就向公安機關移送了1718件涉嫌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犯罪案件,公安機關立案945件,一審法院審結553件。
  眾所周知,“惡意欠薪”已經入刑。為了有效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將“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納入了刑法。2013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關於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司法解釋,提升了“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的可操作性。
  但是,讓欠薪者受到法律製裁並不容易。以2013年為例,各地移送司法的890件惡意欠薪案件中,截至2014年1月15日,各地法院審結僅53件。
  為何一些“惡意欠薪”者難以被“治罪”?人社部副部長邱小平將原因歸結於“勞動保障領域的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還存在一些問題”。他說,由於部分規定不明確,導致部分涉嫌犯罪案件止步於行政處理,無法有效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刑法打擊犯罪的效果。
  人社部勞動監察局局長閆寶卿曾表示,“惡意欠薪”存在判定標準複雜、操作難、證據收集難等問題,法律賦予了勞動監察部門職責,但是手段並不夠。
  本報記者在全國各地採訪多名一線勞動監察人員獲悉,農民工自證的欠薪只能作為線索,無法作為證據直接移送公安機關。一位一線勞動監察人員告訴記者,沒有證據,自己只能是農民工和公安機關之間的“傳聲筒”。
  記者在採訪多起欠薪事件過程中發現,對勞動監察人員來說,要取得一定證據並非易事,因為他們沒有對企業實施調查和查封賬戶、扣押財物等強制性權力。一位一線勞動監察人員說,惡意欠薪和醉酒駕駛一起入刑,如果二者的法律威懾力一樣,欠薪者才會人人自危,根治欠薪才有希望。
  針對突出問題做出具體規定
  邱小平表示,此次《通知》出台,正是針對執法實踐中遇到的突出問題做出明確具體的規定。
  譬如針對“老闆”逃匿後找不到證據的難題,《通知》規定,由於行為人逃匿導致工資賬冊等證據材料無法調取或用人單位在規定的時間內未提供有關工資支付等相關證據材料的,人社部門應及時對勞動者進行調查詢問並製作詢問筆錄,同時應積極收集可證明勞動用工、欠薪數額等事實的相關證據,依據勞動者提供的工資數額及其他有關證據認定事實。
  又如,針對“老賴”問題,此次《通知》規定,人社部門通過書面、電話、短信等能夠確認其收悉的方式,通知其在指定的時間內到指定的地點配合解決問題,但其在指定的時間內未到指定的地點配合解決問題或明確表示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的,視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之一第一款規定的“以逃匿方法逃避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
  工程分轉包,各單位之間互相推諉,農民工討薪不知道找誰的狀況也有望得到根治。《通知》規定,人社部門應向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企業下達限期整改指令書或行政處罰決定書,責令該企業限期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對於該企業有充足證據證明已向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單位或個人支付了勞動者全部的勞動報酬,該單位或個人仍未向勞動者支付的,應向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單位或個人下達限期整改指令書或行政處理決定書,並要求企業監督該單位或個人向勞動者發放到位。
  另外,《通知》還對人社部門勞動保障監察機構向公安機關移送涉嫌拒不支付勞動報酬案件的案卷標準、文書送達及行政部門與司法機關之間的銜接配合等方面提出了具體的要求。
  (原標題:“惡意欠薪入刑”執行究竟有多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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